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網際網路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為增進會員專業知識、發展推廣國內外網路事業,促進我國網際網路技術與應用,推動網路文化教育,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及舉辦對網際網路發展有益之各項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如下:
台灣網際網路協會 ⚝ ⚝ 省(市)⚝ ⚝ 縣(市)分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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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網際網路相關業務之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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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內外網路事業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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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關網際網路之產業政策規劃、制度建立及相關法令研究等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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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訂定會員之善良自律規範,以建立良好之公益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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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參與國際事務,提昇產業形象,並積極提昇本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及協助開拓國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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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會員提升網際網路客戶服務品質及經營事項,並協調處理會員間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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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及其他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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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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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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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會員產品推廣展覽之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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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同業活動及相關社團活動之參加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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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上開任務若有需要另向政府主管機關報備或申請立案者均由本會屆時另行申報之。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申請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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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經營網際網路事業之國內公私立機構或團體或依法設立為本會分級組織,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以團體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年齡滿二十歲者為限。團體會員依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實收資本額或非營利事業之受捐助基金總金額分級收費:資本額或受捐助基金總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含)以上者為甲級,應派會員代表五人,五千萬元至元一億元(不含)為乙級;應派會員三人,五千萬元以下為丙級,應派會員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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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曾經或現在從事網際網路事業,經本會成立之評鑑小組審核通過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個人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五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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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會員:凡對網際網路產業或技術有特殊貢獻之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以上(一)、(二)、(三)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榮譽會員得不須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改)派代表時,應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一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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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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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有妨害或破壞本會名譽信用者。 會員代表個人行為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原派之會員單位應予撤換之,會員代表離開其代表公司者,原派之會員單位應改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簽准理事長核可後生效,惟應提理事會追認。會員聲明退會者,應不得要求本會退還入會費或年費。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之任期、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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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與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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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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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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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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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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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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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本會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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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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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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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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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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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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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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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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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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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年度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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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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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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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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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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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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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罷免或撤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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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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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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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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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之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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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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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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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