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15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三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
第四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
第五條
理事會應於預定開票日45日前審定最新之會員(會員代表)名冊。
第六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30日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七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以適當數量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個別密封後,再另加外套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內套不得簽名、蓋章、捺指模或附任何記號、物件,致顯有暗號或有辨識投票人資訊作用。
第八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15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3人。
第九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並由會議主席指定或理事推舉監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等若干人。另監事會得派員監督。
第十條
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現場宣布及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對於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於結果宣布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異議。本會於收受異議書後15日內查明,並以書面回復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爭議,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