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站內容自律公約
2015年2月3日修正通過
為維護兒童少年(以下簡稱兒少)傳播權益與兒少上網安全,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兼顧產業創新發展、言論自由、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特制定本自律公約。
第一條
本公約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第三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得提供兒少上網安全相關資訊、防護資訊及服務。
第四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為維護兒少上網安全,除了設置檢舉通報管道外,並以至少下列任一方式管理限制級內容之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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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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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過橋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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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行會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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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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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防護機制。
第五條
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屬限制級,不適合兒童及少年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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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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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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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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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